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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2-2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院学生社团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 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党〔2020〕13 号) 和《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 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关于印发< 安徽省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教工委〔2020〕168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社团是指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成立登记、学期注册、年度审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由共同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学生自发组成,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组织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五条 申请成立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社团应由 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尊师重友,拥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和政治觉悟,组织能力强,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名称规范。新成立社团的名称原则上应包含“学生”字样,社团全称须冠以“安徽审计职业学院”,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管理规范要求。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社团在征得学生社团管理部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三)有明确的业务挂靠单位。原则上业务挂靠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职能部门或二级院系党组织,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院党委批准;

(四)配备1-2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年审和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等。

第六条 申请成立社团材料。

(一)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二)规范的社团章程草案。

第七条 社团成立申请时间。应当在每年的5 月 中上旬向学生社团管理部申请;学生社团管理部收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全部有效材料之日后,报院团委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院党委分管团委工作的领导审批后,方可予以登记、备案;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 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并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宣布成立之前不得以社团的名义组织筹备成立以外的活动。

第八条 社团年审。

(一)年审内容。主要是对成员构成、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挂靠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

(二)年审组织。由院团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专门评审小组组织年审,组长由院党委分管团委工作的领导担任;

(三)年审结果处理。评审结果须经院党委分管团委工作的领导批准。年审合格的社团方可注册,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年审合格且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可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年审不合格的社团需要整改,整改期限一般1 至 3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整改仍不合格的社团予以解散。

第九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活动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批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社团中的成员,未经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社团建设和发展,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社团日常管理;

(二) 组织学生开展有意义、有创意、可延续并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品牌活动,每月至少组织社团开展符合其特点、促进社团发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各类社团活动1次以上;

(三)开展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

(四)及时排查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指导社团整改,并向院团委报告。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二)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

(三)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

(四)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选聘:

(一)选聘程序。由学院团委牵头,会同人事、教务、二级院系等部门,选聘具有专业特长的优秀教师作为指导老师,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

(二)任期。指导教师每个聘期为 1 年。1 个社团原则上配备1-2 名指导教师,特殊情况经申请审批后方可增加 1名。指导教师不得随意变更,有特殊情况确须变更的须向院团委提交书面说明,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

指导教师的考核,在学院党委的指导下,由团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考核组,负责对社团指导教师进行考核评议,院党委分管团委工作的领导担任考核组组长,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时间为每年5月份。

(一)考核程序与方式。考核采取指导教师自评、社团成员评议、学校考核组考评相结合的方式,以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工作实绩、工作成效等为依据进行考核。

(二)考核等次。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占30%。

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授予“学生社团优秀指导教师”荣誉称号,同时按照院级优秀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并作为职称评聘、评奖评优的依据之一;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

(三)工作量核定。考核合格以上的社团指导教师实际工作量,以社团活动申请表、考勤情况和工作日志为依据,按照专业技术职称发放社团指导课时津贴,并计入教学工作量。指导1 次 社团活动折算成1 个课时,原则上每月指导次数不得超过 4 次(超过4 次按 4 次计算),每次指导时间不得低于 60分钟;每次指导活动前须提前向院团委提交开展活动的申请,批准后管理部进行考勤,活动结束后填写指导教师工作日志,每月10日前提交上一个月的指导工作日志,不得无故拖延。每学期期末管理部负责统计指导教师课时数,院团委负责审核汇总,报送组织人事处核发指导课时津贴,有两个指导教师的,每次按一位指导教师工作量计发。

(四)其他工作: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校外比赛获得奖项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对教师和学生给予奖励。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社团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二)对社团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者退出该社团,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 个社团(思想政治理论课学习实践协会、青年志愿者协会除外);

(四)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并承担相应义务;

(五)向院团委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等问题。

第十六条 社团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及社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属社团管理;

(二)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并承担相关工作任务;

(三)维护社团声誉,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未经批准的活动。

第十七条 具备条件的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团员,不收缴团费,不选举团代表等。社团注销后,临时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十八条 拟批准成立的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

(二)审议批准社团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至少每学期召开一次,应到会员二分之一及其以上出席会议时,方可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二分之一及其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及其以上通过。大会形成的决议必须报学生社团管理部批准和备案。

第十九条 社团骨干遴选机制。作为社团负责人的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异、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上学期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且无挂科。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在院团委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最后报院团委审核通过后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或者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或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者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组织带领社团开展活动不当,引起负面影响的;

(四)其他不适合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的,应当由学生社团管理部提出,经团委批准后以适当形式公布。

第二十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专家、教师或社会人士,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誉会长),但须事先经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及学生社团管理部的审批同意。

第二十一条 经费保障。为保障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平均每生每年不低于20元的标准设立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社团活动正常开展,并保证专款专用;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必须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生社团管理部统一管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院为社团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备等。

第二十二条 活动管理。各社团开展的活动必须自觉接受监

督,服从学院工作的全局安排;必须围绕学生综合发展、全面成才的目标和学院的中心工作开展,组织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一)院团委等相关部门加强管理和指导。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社团,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二) 邀请校内人员开展活动的, 由学生社团管理部批准;邀请校外人士或者与校外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的,由院团委初审后,报学院党委分管领导审批;凡跨校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类活动,或与境外机构、企业联合开展活动,或邀请境外人员、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经学生社团管理部初审、院团委复审、院党委审查后,提前30 个工作日报省委教育工委审批,团省委备案。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非法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以及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社团,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院和学生权益;

(三)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

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开展宗教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和协议;

(四)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请团委负责履行审核备案手续。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不得刊载、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管理规定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同意。学生社团管理部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刊物和网站作出停止、整改的决定。

第五章 变更、整顿、解散和注销

第二十三条 社团的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学生社团管理部申请变更登记;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学生社团管理部核准;社团的变更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二十四条 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生社团管理部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不接受本办法规定、学生社团管理部的规定和指导的;

(三)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四)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五)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六)年审评定不合格的;

(七)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社团管理部有权将其解散:

(一)开展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活动;

(二)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出现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整顿的情形经学生社团管理部质询后仍无故拖延的;

(五)连续四个月未开展活动的;

(六) 成员人数达不到 20人的。

第二十六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学生社团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社团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学生社团管理部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 日 内向学生社团管理部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办理注销登记。社团的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学生社团管理部统一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社团建设与管理,促进社团健康发展,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人由分管社团的团委干部担任。

学生社团管理部主要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备案及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团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对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社团实施年度检查和考核评价;

(五)对其他相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检查挂靠单位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倒查问责机制。对有关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社团挂靠单位,按照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团的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本办法执行前已成立的社团,须在下次年审前依照本办法修改、完善社团相关制度及信息。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doc

附件2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年审表.doc

附件3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考核表.docx

附件4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申请表.docx

附件5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docx

附件6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工作日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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